第165章 阐释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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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还需进一步核实刘艳的身份,审判长下令,‘证人将你的身份证和工作单位证明交给值勤法警。‘
刘艳将这些材料交给执勤法警。审判长接着命令道:‘请值勤法警将证人的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交给本庭予以核实。‘
合议庭检验了刘艳的身份材料,确认了刘艳具有专门的知识,其身份是家暴问题专家。
审判长接着向刘艳交代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证人刘艳,本庭告知你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1、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证人证言所提出的问题。3、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你是否听明白了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刘艳点点头表示清楚,响亮地回答道:‘听明白了!‘
‘证人刘艳,请你运用你的专业知识,如实回答控辩双方以及本庭的相关询问!”
出庭之前,李超早就和刘艳沟通好了,其作证的目的:一是针对家暴实施的认定、涉家暴犯罪的行为特征提供专业意见;二是重点解释家暴受暴者在暴力反抗时的规律,说明姚莲花的过度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手段残忍。
此刻,刘艳胸有成竹,以专业的口吻,底气十足地回答道:‘尊敬的法官,我从1985年开始在华夏妇联会性别暴力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家庭暴力工作至今,对家庭暴力领域有一定的了解。
今天作为专家证人来出庭作证,我一定会从专业角度。回答各方的提问!”
审判长不置可否,直接宣布,“现在由辩护律师询问证人。”
李超的朗目中带着兴奋的光芒,终于轮到自己大展拳脚的时候了,一定要通过提问将家暴受害人以暴制暴案件的特点清晰地展现出来,洗刷姚莲花身上的污点。
李超当即问道:“刘主任,请你说明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本案中叶添龙长达十五年毒打姚莲花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这是本案的基础,李超他们辩护的基石是叶添龙存在家庭暴力这一重大过错。因此,李超上来第一问就是要明确姚莲花所遭受的毒打虐待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刘艳缓缓开口讲解。声音中带着磁性,让人不由得仔细倾听。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一是要抓住家庭暴力的本质和目的。无论施暴人的行为方式如何,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控制。
家庭暴力是以控制为目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伤害另一方。从而使对方被迫服从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我想让你走,你就得走;不想让你走,你就不能走;我想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而你不能说半个‘不’字,否则就暴力侍候。
因此,施暴人不愿意分手而施加暴力,其目的是控制。而受暴人不愿意离开,施暴人通过暴力迫使受害人离开,其目的也是控制。
施暴人每次殴打受暴人可能都会找各种各样形式上的理由。比如穿得招摇、去ktv、不孝敬父母等,但其实质都是为了控制受暴人。
本案中叶添龙对姚莲花常常殴打,其目的就是控制,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一开始叶添龙是阻止姚莲花离婚的,所以暴力殴打,迫使其不敢离。后来叶添龙发财了外面有女人,又想赶姚莲花走,就暴力驱赶让姚莲花净身出户,很明显这一前一后,虽然一个是要挽留,一个是要驱赶,但本质都是为了控制!
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二是要分析是否经过过完整的家庭暴力循环。家庭暴力自身有一个循环,一般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暴力紧张期。在这个阶段两个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施暴人为一点小事就会发脾气、砸东西、推搡受暴人。如果受暴人这时能够全部满足施暴人的要求,可能会暂时推迟暴力行为的发生,但不会最终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
家庭暴力有自己的发展规律,之后它一定会进入第二个阶段,即暴力爆发期。在这个阶段,暴力的严重程度会上升,殴打及身体暴力(踢、推、用物体袭击、烫烧)、性侵犯、恐吓、生命威胁等在这个阶段比较常见。
这时挨完打的受暴方会有一些反抗,不一定是肢体上的,可能表现为离家出走、回娘家,或者要求离婚等,于是家庭暴力接着发展进入第三个阶段,即蜜月期。
到这个阶段,施暴人可能会认错,伴随着买礼物、赔礼道歉等行为,这时候是施暴人和受暴人关系缓和,甚至会表现得比较甜蜜。然而,这个阶段不会持续很长,很快又会重新进入紧张期。
我们一般把经历了两个周期还停留在暴力关系中,并且幻想她的丈夫能够改变,不再打她的妇女界定为受暴妇女。
本案中,很明显姚莲花反复经过过多个家庭暴力周期,其属于受暴妇女。而且长期处于第二个阶段,导致姚莲花根本无法再忍受。”
最后刘艳肯定地断言:“从目的和本质来看,叶添龙长期毒打姚莲花,是为了达到其控制的目的;从家庭暴力的发展周期来看,叶添龙与姚莲花的互动经过多轮周期循环,始终还是毒打姚莲花。
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出叶添龙长期对姚莲花实施家庭暴力,姚莲花属于受暴者!”
专家就是专家,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家暴的本质和发展阶段之后,众人恍然大悟,之前大家都觉得叶添龙天天打姚莲花是存在家庭暴力,这只是一种直观的感性分析而已,而刘艳直接抓住本质和发展阶段进行分析,使人一下豁然开朗!旁听的众人皆是信服地点头。
李超心底也是不自觉地一乐,看来请刘艳出庭效果就是不一样,专家说话就是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让人心悦诚服。
确立了存在家庭暴力的基础之后,李超开始向着证明目的出发,李超尖锐地反问道:“刘主任,请问受暴者在长期的家暴之下会如何应对呢?是否存在常见的几种应对模式?”
问的都是专业知识,这是刘艳最拿手的领域。当即,刘艳眉色飞舞地回答道:“长期的暴力阴影下,受暴人最常见的行为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长期忍受各种暴力伤害,不予反抗;第二种是忍受不了伤害,选择自杀;第三种是为了自己,也为了家庭成员免受家暴伤害或威胁。奋起反抗,以暴制暴杀害施暴者。”
说完第三点,刘艳特意停顿下,再提高音量,特别强调道:“而受暴者一旦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反抗,必定以杀死对方为目的!”
众人听得都是悚然一惊,受暴者一旦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那就是凶杀,这不是危言耸听吧?
善若、许玲、合议庭的成员以及旁听的人员心中都有个疑问,到底是刘艳骇人听闻,还是果真如此。
马上就要切入问题的关键了,李超兴奋地追问道:“刘主任,请你解释下为何受暴者一旦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反抗,必定以杀死对方为目的!
刘艳面色凝重,详细地解释道:“之所以会如此,主要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家庭暴力和普通暴力不同,普通加害行为是一次性的,只要发生一次,就会有警察等各种救济介入,因而不会反复发生。
而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较强,很多公权力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对家暴的了解和重视都不够,很多时候家庭暴力是被当作家庭纠纷解决的,救济渠道不畅通,因而绝不会因为一次被制止就停止,相反总是会反复发生,甚至会变本加厉。
受暴人因为长期遭受家暴,对这些情况比较清楚,且无力摆脱。与此同时,受暴人对施暴人行为的了解和预测与一般人也不同,她们清楚,如果她们的反抗只是暂时让施暴人失去了还手之力,一旦等施暴人恢复,自己将要面临的必定是进一步的报复性的惩罚。
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受暴人开始以暴制暴反抗,必定是以杀死施暴人为目的,正因为这个原因,过度加害就成为受暴人加害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征。”
刘艳的解释让大家再次受教,原来家庭暴力隐蔽性的特点是导致凶杀的根源,大家自然推论得出结果,姚莲花杀死叶添龙完全是在其不堪忍受,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发生的。
听了刘艳的分析,大家都有一个想法,畅通受暴者的救助渠道是避免悲剧再次发生的关键!(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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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还需进一步核实刘艳的身份,审判长下令,‘证人将你的身份证和工作单位证明交给值勤法警。‘
刘艳将这些材料交给执勤法警。审判长接着命令道:‘请值勤法警将证人的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交给本庭予以核实。‘
合议庭检验了刘艳的身份材料,确认了刘艳具有专门的知识,其身份是家暴问题专家。
审判长接着向刘艳交代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证人刘艳,本庭告知你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1、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证人证言所提出的问题。3、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你是否听明白了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刘艳点点头表示清楚,响亮地回答道:‘听明白了!‘
‘证人刘艳,请你运用你的专业知识,如实回答控辩双方以及本庭的相关询问!”
出庭之前,李超早就和刘艳沟通好了,其作证的目的:一是针对家暴实施的认定、涉家暴犯罪的行为特征提供专业意见;二是重点解释家暴受暴者在暴力反抗时的规律,说明姚莲花的过度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手段残忍。
此刻,刘艳胸有成竹,以专业的口吻,底气十足地回答道:‘尊敬的法官,我从1985年开始在华夏妇联会性别暴力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家庭暴力工作至今,对家庭暴力领域有一定的了解。
今天作为专家证人来出庭作证,我一定会从专业角度。回答各方的提问!”
审判长不置可否,直接宣布,“现在由辩护律师询问证人。”
李超的朗目中带着兴奋的光芒,终于轮到自己大展拳脚的时候了,一定要通过提问将家暴受害人以暴制暴案件的特点清晰地展现出来,洗刷姚莲花身上的污点。
李超当即问道:“刘主任,请你说明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本案中叶添龙长达十五年毒打姚莲花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这是本案的基础,李超他们辩护的基石是叶添龙存在家庭暴力这一重大过错。因此,李超上来第一问就是要明确姚莲花所遭受的毒打虐待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刘艳缓缓开口讲解。声音中带着磁性,让人不由得仔细倾听。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一是要抓住家庭暴力的本质和目的。无论施暴人的行为方式如何,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控制。
家庭暴力是以控制为目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伤害另一方。从而使对方被迫服从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我想让你走,你就得走;不想让你走,你就不能走;我想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而你不能说半个‘不’字,否则就暴力侍候。
因此,施暴人不愿意分手而施加暴力,其目的是控制。而受暴人不愿意离开,施暴人通过暴力迫使受害人离开,其目的也是控制。
施暴人每次殴打受暴人可能都会找各种各样形式上的理由。比如穿得招摇、去ktv、不孝敬父母等,但其实质都是为了控制受暴人。
本案中叶添龙对姚莲花常常殴打,其目的就是控制,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一开始叶添龙是阻止姚莲花离婚的,所以暴力殴打,迫使其不敢离。后来叶添龙发财了外面有女人,又想赶姚莲花走,就暴力驱赶让姚莲花净身出户,很明显这一前一后,虽然一个是要挽留,一个是要驱赶,但本质都是为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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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是暴力紧张期。在这个阶段两个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施暴人为一点小事就会发脾气、砸东西、推搡受暴人。如果受暴人这时能够全部满足施暴人的要求,可能会暂时推迟暴力行为的发生,但不会最终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
家庭暴力有自己的发展规律,之后它一定会进入第二个阶段,即暴力爆发期。在这个阶段,暴力的严重程度会上升,殴打及身体暴力(踢、推、用物体袭击、烫烧)、性侵犯、恐吓、生命威胁等在这个阶段比较常见。
这时挨完打的受暴方会有一些反抗,不一定是肢体上的,可能表现为离家出走、回娘家,或者要求离婚等,于是家庭暴力接着发展进入第三个阶段,即蜜月期。
到这个阶段,施暴人可能会认错,伴随着买礼物、赔礼道歉等行为,这时候是施暴人和受暴人关系缓和,甚至会表现得比较甜蜜。然而,这个阶段不会持续很长,很快又会重新进入紧张期。
我们一般把经历了两个周期还停留在暴力关系中,并且幻想她的丈夫能够改变,不再打她的妇女界定为受暴妇女。
本案中,很明显姚莲花反复经过过多个家庭暴力周期,其属于受暴妇女。而且长期处于第二个阶段,导致姚莲花根本无法再忍受。”
最后刘艳肯定地断言:“从目的和本质来看,叶添龙长期毒打姚莲花,是为了达到其控制的目的;从家庭暴力的发展周期来看,叶添龙与姚莲花的互动经过多轮周期循环,始终还是毒打姚莲花。
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出叶添龙长期对姚莲花实施家庭暴力,姚莲花属于受暴者!”
专家就是专家,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家暴的本质和发展阶段之后,众人恍然大悟,之前大家都觉得叶添龙天天打姚莲花是存在家庭暴力,这只是一种直观的感性分析而已,而刘艳直接抓住本质和发展阶段进行分析,使人一下豁然开朗!旁听的众人皆是信服地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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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存在家庭暴力的基础之后,李超开始向着证明目的出发,李超尖锐地反问道:“刘主任,请问受暴者在长期的家暴之下会如何应对呢?是否存在常见的几种应对模式?”
问的都是专业知识,这是刘艳最拿手的领域。当即,刘艳眉色飞舞地回答道:“长期的暴力阴影下,受暴人最常见的行为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长期忍受各种暴力伤害,不予反抗;第二种是忍受不了伤害,选择自杀;第三种是为了自己,也为了家庭成员免受家暴伤害或威胁。奋起反抗,以暴制暴杀害施暴者。”
说完第三点,刘艳特意停顿下,再提高音量,特别强调道:“而受暴者一旦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反抗,必定以杀死对方为目的!”
众人听得都是悚然一惊,受暴者一旦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那就是凶杀,这不是危言耸听吧?
善若、许玲、合议庭的成员以及旁听的人员心中都有个疑问,到底是刘艳骇人听闻,还是果真如此。
马上就要切入问题的关键了,李超兴奋地追问道:“刘主任,请你解释下为何受暴者一旦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反抗,必定以杀死对方为目的!
刘艳面色凝重,详细地解释道:“之所以会如此,主要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家庭暴力和普通暴力不同,普通加害行为是一次性的,只要发生一次,就会有警察等各种救济介入,因而不会反复发生。
而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较强,很多公权力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对家暴的了解和重视都不够,很多时候家庭暴力是被当作家庭纠纷解决的,救济渠道不畅通,因而绝不会因为一次被制止就停止,相反总是会反复发生,甚至会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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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受暴人开始以暴制暴反抗,必定是以杀死施暴人为目的,正因为这个原因,过度加害就成为受暴人加害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征。”
刘艳的解释让大家再次受教,原来家庭暴力隐蔽性的特点是导致凶杀的根源,大家自然推论得出结果,姚莲花杀死叶添龙完全是在其不堪忍受,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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